我省出台实施方案 推进和完善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工程担保管理
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推进和完善陕西省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工程担保管理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加强工程担保管理工作,共同促进我省建设行业健康发展。
《方案》明确,建设工程担保范围包括投标担保、工程质量担保、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等四方面。投标担保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向建设工程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投标义务的担保形式;工程质量担保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保险机构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保修期内,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担保形式;履约担保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向建设工程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的保证形式;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保险机构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担保形式。
《方案》提出,各地要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严格保证人资格,有效防控风险,规范合同文本,自主选择担保,鼓励工程担保保证人积极为民营、中小建设企业开展担保业务。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引导市场各方主体牢固树立信用意识,加强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不断提高履约能力。鼓励工程担保保证人通过专业服务降低企业信用成本,增强工程风险防范能力,推动我省建设工程担保工作开展。并要探索支持工程担保保证人应用全省各行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促进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
同时,工程担保双方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和义务,对没有履行担保责任的单位,实施联合惩戒。对提供虚假投保资料、虚假保函以及发生保险违约等情况的建设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约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等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故意拖延理赔时间、拒不履行理赔义务等情况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担保的保证人,依据情节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方案》强调,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担保工作,强化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监管责任,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愿投保”的原则,发挥信用监管作用,积极稳妥地开展工程担保,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强工程风险防控,促进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要多渠道积极做好工程担保宣传工作,加强政策的知晓率,提高企业的受益度,有效推进工程担保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