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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首项施工扬尘环保标准6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17-08-11点击次数:177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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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控制施工扬尘的排放浓度,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由省环保厅组织制定的《施工场界扬尘排放限值》,近日已经省政府批准,将于2017年8月6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省首项关于施工扬尘的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经测算,该标准实施后,施工场地的颗粒物累计浓度削减可以达到50%左右。
  雾霾发生频数与空气污染程度,尤其是空气中扬尘颗粒物的污染程度密切相关。扬尘大量进入环境空气中,致使空气中颗粒物浓度增高,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其中,施工扬尘又是造成空气颗粒物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治理施工扬尘污染,我省制定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措施16条》,提出相应的管理办法及控制措施,但由于缺乏关于定量控制扬尘的排放标准,无法准确定量判断场地扬尘污染情况,因此不能保证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有效,更不利于管理部门的监管,从而降低了控制场地扬尘污染的效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中对施工扬尘污染控制要求,规范施工场地及堆料场地扬尘管理,减少扬尘污染,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编制了《施工场界扬尘排放限值》。
  据了解,该标准针对施工场地属于开放源的特点,为扣除外环境对监测数据的影响,采取了背景值修正的方式。根据近几年监测的数据统计结果,以城市环境空气中PM10占扬尘的平均比例为依据,使用距离施工场地最近的环境空气质量城市监测点同时段PM10小时平均浓度为参考,进行结果修正。
  当某时段实测扬尘的最大值小于等于距离最近的环境空气质量城市监测点同时段PM10小时平均浓度的1.3倍时,按照实际监测的扬尘的最大值进行评价,不进行修正,说明当前施工场地对外界基本无影响。
  当某时段实测扬尘的最大值大于等于距离最近的环境空气质量城市监测点同时段PM10小时平均浓度的1.3倍,但小于等于2倍时,以实际监测的扬尘最大值减去1.3倍PM10浓度后,按照标准限值进行评价,说明当前施工场地对外界有一定影响。
  当某时段实测扬尘的最大值大于距离最近的环境空气质量城市监测点同时段PM10小时平均浓度的2倍时,按照实际监测的扬尘的最大值进行评价,不进行修正,说明当前施工场地对外界影响显著。
  监测点位一般设置于施工场地围栏安全范围内下风向的边界处,且可直接监控工地现场主要施工活动的区域。如城区无明确主导风向时应设置在施工车辆的主出入口。为了避免相邻施工场地间的交叉影响,该标准规定“当与其他施工场地相邻时,应避免在相邻边界处设置监测点。”